法律咨询:
某学院以由政府划拨的用于办公、教学、住宅中的部分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在学院的该划拨土地上全额出资修建A、B两座娱乐楼,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设施工土地基建审批手续。楼建成后,由甲方给乙方办理房产使用证,期满后,产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使用A、B楼,使用权限定为A楼20年,B楼10年。乙方除将A楼建成后将7层无偿交付甲方使用外,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支助金40万元人民币,每年在原基础上递增,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总投资5%-10%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某市规划局等部门为学院及施工单位颁发了建设A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施工期间,某市建设委员会因该工程项目违法建设,向学院发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待办完建设手续并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因A楼的加层属违法建设,亦向学院房地产公司发出《关于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派员持有关资料接受处罚。学院以其是为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纠正房地产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其法定权利为由,对施工场地采取停水、停电,致A楼工程停建至今。A楼现已封顶,B楼因未办到相关手续,尚未施工。某学院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答:
学院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学院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应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至于房屋加层问题,有待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加之当事人对加层面积如何使用并无诉讼请求,故对加层问题本院不予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做出所建大楼擅自加层应停工接受处罚的决定,该项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通知下达后就应停止施工,学院应执行政府的决定,如继续施工则是违法的。学院将停工通知书在告知房地产公司后,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不应视为违约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精神,有效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对于土地收益部分,由谁上缴国家,怎样上缴国家,原合同虽没有约定,但依照合同的性质,是可以确定主体的。况且,对于这个问题的审查和认定,不是合同纠纷审理的范围,而只能是土地行政监督,土地行政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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