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单位名称: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江阴市文化西路43号 邮 编:214431
网 址: E- mail :
经 办 人: 业务电话
传 真:
乙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地 址: 邮 编:
网 址: E-mail:
人事经理: 联系电话:
传 真:
行业类别:
冶
金机
械纺
织服
装化
工电
子农
林交
通建
设财
贸金
融教
育卫
生文
化科
技政
法餐
饮服
务其
他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合资合作私营乡镇企业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企业
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苏政发99号文]和《江阴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澄政办26号文〕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人事代理订立合同如下:
一、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代为保管。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 甲方代替乙方施行下列人事业务: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保管;
聘用合同鉴证;
档案工资定级;
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
为因私出国者提供档案材料证明。
2、受乙方委托,甲方代替乙方施行下列第项人事业务:
编号代 理 项 目编号代 理 项 目
1代办养老保险6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2代办失业保险7代办户籍关系迁移手续
3人事政策咨询8代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4人才素质测评9
5委托人才招聘10
3、甲方所负责的具体义务,以国家、省及市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4、甲方应努力做好人事代理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代理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责任。
四、乙方应负的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委托代理内容,及时交付甲方相关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聘用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甲方。
五、乙方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甲方不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有关责任。
六、人事代理委托合同期内,乙方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离开工作单位时,其人事委托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七、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与乙方的人事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所欠费用在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或利用时一次性收取,并按每日1‰加收滞纳金。
八、甲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十、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签订补充条款,并履行签约手续。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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