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公司属于土木工程施工企业。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已经作废的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从2009年开始如果工程转包就不能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了吗
专家答复:转包确实不可以实行差额纳税,而且转包属于法律禁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显然,工程转包属于违反建筑法的非法行为,新营业税条例因此也删除了关于转包工程可以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特殊规定。另外,结合新营业税条例第六条也可以看出,在实践中转包行为想实现差额纳税也往往“此路不通”。该条要求,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显然,违法实行转包很难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即使取得凭证也可能因为行为违法而被推定为取得不合法扣除凭证,无法实现扣除。建议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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