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关系。今年1月。在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无产权证的房屋,房屋呈一楼、二楼和三楼阁楼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中一楼归张先生所有,二楼及三楼阁楼归陈女士所有。
离婚后,张先生仗着“地理优势”,不让陈女士从自己的一楼屋内的楼梯通行至楼上。由此,陈女士对属于自己的房屋无法利用,致二楼和三楼阁楼成为“空中楼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确保自己基本的通行权利。
张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曾约定陈女士的出入由其另外搭建楼梯解决,故不同意诉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为此,陈女士要求张先生保障其通行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先生虽表示在时双方曾约定由陈女士在房屋范围外自行建楼梯,但因该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作出陈女士享有该房屋内一楼前往二、三楼楼梯的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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