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间习惯中,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产的往来。婚约的解除,也会引起一定得财产纠纷。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保护婚约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当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的人身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如何处理婚约的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律不予返还;对借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当受法律处罚。律师在办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首先应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要考虑财产确属问题。大多数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没有独立,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完全来自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未完全有个人支配。因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是存有争议的。
1、原告是返还财物的所有人,一般是男方个人,但在婚约期间,财物所有权人既可能是男方个人的,也可能是男方父母的,所以无论是男方个人还是其父母提出请求,均不妨碍其权利的实现。
2、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在确定案件的被告时,要具体案件具体规定。通常占有、使用财物的不仅是女方个人,也可能包括女方的父母。大多数女方在经济上是不独立的,由其父母接受财物并进行占有支配,针对这种情况,女方个人往往无财物可还,会导致实际执行难,为此必要时将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难点是对于给付财物的证据举证与认定
给付财物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陈述、介绍人的证言及订婚的清单和录音录像等
一般介绍人的证言是最常见的一种证据。男女之间订婚时,婚约的内容很少有形成书面文字,关键的证人就是证人证言。但介绍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应区别对待:
第一应核实介绍人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
第二要核实介绍人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另外注意介绍人的品德、社会经验、法律知识的情况;
第三、要综合全案把人证、介绍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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