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贝倩与丈夫栋兵因性格不和经法院判决。当时年仅一岁的儿子被判随贝倩共同生活,约定栋兵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直至孩子18岁成年。
2007年7月,在《生活时尚》频道“心灵花园”的一期节目中,一女嘉宾讲述了自己曾背着丈夫与他人并生下儿子的经历,同时还道出当初为给孩名份向丈夫撒谎,使丈夫误认为儿子是夫妇俩亲生的秘密。这期名为《爱,令我迷失方向》节目的播出刚巧被栋兵看到,尽管节目中的嘉宾女子始终脸戴面具,但栋兵一眼认定讲述者就是自己的前妻贝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贝倩向自己赔偿“儿子”出生至今的医院接生费、抚育费用等合计2.2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为证明“儿子”与自己不存在血缘关系,栋兵于2006年11月原审时提出要求进行,被贝倩以孩子年幼为由予以拒绝。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中心将节目中女嘉宾所出示的日记与贝倩所写的字据作笔迹鉴定,得出两者字迹为同一人所写的结论。
鉴于贝倩既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自己在节目中所作陈述,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原审法院推定栋兵与“儿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判令贝倩赔偿栋兵经济损失1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贝倩以笔迹鉴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述。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送交鉴定的检材笔迹虽来自节目中有关“日记”的画面,但该笔迹是以图像作为载体所反映的客观物体,鉴定机构以此为检材并无不妥。就贝倩同时提出样本为复印件的说法,因其在中已确认鉴定机构所采用的三份样本为其本人书写,样本的真实性不具争议,鉴定以此为对照资料也无不妥。
此外,在贝倩没有证据推翻自己在电视节目中所作陈述与事实有所出入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栋兵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无需承担孩子的。在孩子生父未出来认领亲生儿子之前,应由生母贝倩负担全部抚养义务,并对栋兵之前所支付的抚养费用作出补偿。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贝倩在电视节目中的陈述,其行为已侵犯了栋兵的及人格利益。原审法院据此作出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并无不当。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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