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对此辩称,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她继承父母的遗产,双方离婚时已经确定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房给李先生。
法院查明,2008年,王女士继承了父母的房屋,2009年,她与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且2010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全部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享有份额,协议下方有李先生的手印。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诉求证据不足,对他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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