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当日子渐渐朝幸福迈近的时候,程女士和吴先生的生活却走了样。生活安定后,吴先生一直忙于外面的生意,而程女士则负责女儿的教育。在这期间,吴先生结识了很多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在不知不觉中染上了一身恶习。当程女士发现时,吴先生已经泥足深陷不能自拔了。为此,程女士与吴先生没少争吵,甚至动过的念头,可是每当想到当初创业的艰辛,程女士都会升起不忍的念头。
为了让吴先生与“外面那些人”断个干净,程女士要求卖掉二人当时居住的房子回乡。程先生虽然不愿意,但也知道这是他挽救婚姻唯一的办法。于是两夫妻收拾了行囊,变卖了家财,回到了久别的故乡。
刚回去的时候,吴先生表现的很积极,一面忙着找房子,一面找店面准备重新做生意。然而没过两天,程女士就发现吴先生固态萌发,又找上了“外面的人”。对此,程女士既气愤又感到十分忧虑。为防止吴先生“败光”家财,程女士在办理新房登记手续时,将自己和女儿的名字一并写在了上面。事实证明程女士的顾虑是对的,没过多久程女士就发现自己的丈夫在四处张罗着卖房子。无法再忍受丈夫疯狂行为的程女士,决定向他提出离婚。
出乎程女士意料的,吴先生并没有拒绝她的要求,只表示自己离婚后无处居住,希望继续住在这个房子里。对于吴先生的要求程女士没有多想就答应了。谁知离婚后的吴先生变本加厉,经常带些“不三不四”的人回来,严重的影响到了程女士和女儿的生活。为此,程女士提出让吴先生搬出去的要求,却被他以房子他也有份为由拒绝了。无法忍耐的程女士遂生出带着女儿搬走的想法,可是自己在家多年,又身无长物,要怎样维持自己的生活呢
律师建议 程女士和吴先生离婚后,如无协议应依法对夫妻进行分割。因为程女士将女儿的名字亦写在了上,因此程女士的女儿对房产也占有一定的份额。因此程女士可以要求吴先生将房子作价,并给付与她和女儿所占的份额相当的价款,如果吴先生拒绝,可以到当地法院主张权利。也可以由程女士给付吴先生适当的经济补偿,得到整个房子的。但是如果程女士与吴先生离婚时对共有财产有过协议的,按照协议上约定的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因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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