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与被告梁慧均为开封市尉氏县村民,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0年8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芳(化名)。2008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10月12日达成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李芳暂由原告李兵,2009年10月3日后由被告梁慧抚养,李兵每年负担5000元;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均由李兵享有和负担。并于当日办理了。
2009年2月6日,被告梁慧与太康县高朗乡的刘飞(化名)结婚,同年10月3日,原告李兵将李芳交由被告梁慧抚养,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梁慧子女抚养费5000元。2010年5月1日,原告李兵带着礼物来到太康县高朗乡探望女儿李芳时遭到被告梁慧的拒绝。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兵将被告梁慧诉至太康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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