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万某和吴某2005年登记,婚后感情较好。但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吴某和婆婆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会发生肢体冲突。每次吵架后,原告万某便会遭到妻子和母亲的双份指责,万某感到异常苦恼。4月初,婆媳又为一件小事大动干戈。万某气愤之余,向法院提起。
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万某考虑孩子的感受撤回诉讼,同时自己以后会妥善处理婆媳关系,不让丈夫夹心难为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多为家庭,为子女,为对方着想做到互谅互让,积极稳妥解决家庭矛盾,这样生活才能美满幸福。考虑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同时被告吴某亦表示将积极解决婆媳矛盾。综上,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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