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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离婚约定盖房各半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71次 发布时间:2021-08-08

案件简述: 本案是一起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例。前,张律师进行了,得知本案房屋没有取得,因此本案不能进行房屋确权诉讼,只能作为房屋使用权纠纷处理,故张律师提出了“将一楼交由三使用”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请得当,本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争取了最大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女)与张某于1987年,婚后生育一儿一女。1995年,子女随郭某生活。离婚时约定,所住平房分成前后两半,如以后翻建成二层楼房,则一楼归郭某及子女所有,二楼归张某所有。2004年,双方各出资1.5万元,平房翻建为二层楼房。但楼房建成后,张某却将一楼出租,拒不让郭某母子三人居住。2007年4月,郭某母子三人将张某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本市xx号二层楼房的一楼交由三原告使用。
【律师】
张太中律师为本案三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进行代理。张律师提出两点代理意见:
一、从合同法律关系分析,被告应依约将诉争房屋交由原告使用。
原告与被告1995年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如以后将平房翻建成二层楼房,则一楼归原告所有、使用,二楼归被告所有。2004年原、被告共同出资将旧房翻建成了二层楼房。在此过程中,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也不应背信弃义,而应依照约定将一楼房屋交给原告母子三人使用。
二、从道德、情理层面来看,被告亦应提供两个子女的住房。
房屋建成后,被告单身一人拥有上下两层的楼房,而原告母子三人却无处可居,即使被告不念及以前的情分,但两个子女却是自己亲生的,一个刚满18岁,一个才13岁,都还不能完全靠自己独立生活,被告作为父亲,在经济能力、物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两个居无定所的孩子一片遮风避雨的空间。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2007年10月26日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本市xx号二层楼房的一楼交由三原告使用。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例。起诉前,张律师进行了调查,得知本案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因此本案不能进行房屋确权诉讼,只能作为房屋使用权纠纷处理,故张律师提出了 将一楼交由三原告使用 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请得当,本案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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