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在起诉中称,2004年9月初,丁先生以家里要购买汽车、房屋正在装修为由向郑女士提出。郑女士考虑到与丁先生曾经是同事、现在是好朋友关系,就答应借款。后郑女士将40万元汇入丁先生帐户,丁先生向郑女士打了收条,三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郑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还款,丁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郑女士以丁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还款40万元,并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审理中,郑女士、丁先生均在澳大利亚,只有周女士出庭应诉,周女士认为涉案的40万元借款系丁先生的,应由丁先生个人偿还。周女士举证证明其在与丁先生关系存续,郑女士即与丁先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案是郑女士与丁先生恶意串通。
法院审理查明郑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与周女士的家庭纠纷之中,并因与丁先生有较密切的关系而使周女士与丁先生发生矛盾,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40万元,系为支付对周女士的离婚补偿费。法院认为40万元的债务虽产生于丁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债务性质不符合的法律性质及夫妻间家事的特征,郑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该债务不得外延至其他非举债之主体,故不对周女士产生法律上的溯及力,周女士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郑女士作为,其与丁先生之间的债务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丁先生个人偿还郑女士40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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