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上半年周某与陈某相识相恋,次年10月登记,1997年喜得千金。但自周某生育女儿后,双方就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周某经常遭到陈某的殴打。2004年周某为躲避陈某而出国打工。
2006年9月,周某回国与陈某商谈离婚事宜,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索要10万元“离婚费”,周某拒付,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陈某遂持刀砍伤周某的面部、头部等处,致周某轻伤。陈某因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2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能珍惜,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感情不和。尤其是陈某持刀将周某致伤,导致。现双方也均同意离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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