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霞与王宾与2002年4月结婚,由于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并且各不相让。每次吵完架,肖霞就赌气离家出走,一走好多天,王宾要苦苦思考、四处寻找才能找着,并且好话说尽肖霞才肯回家。为此,王宾也非常苦恼。
2004年8月,夫妻俩再次发生矛盾后,肖霞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王宾找了几次,都没有找到。2005年5月,肖霞竟不打招呼,直接到法院要求离婚。王宾知道后特别气愤,这几年来妻子整天往外跑,害得自己整天四处找,又丢人又花钱,现妻子竟要离婚,这日子还怎么过王宾愤怒之下同意离婚,但他要求肖霞支付他几年来的“寻妻费”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宾与肖霞婚后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肖霞多次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肖霞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王宾要求肖霞支付他为寻找肖霞而花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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