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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女惧分手占前夫公司财产_法律案例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次数:62次 发布时间:2021-08-10

冷先生和黄女士多年,生活一直不和谐。
黄女士很漂亮,也很虚荣。但她非常不幸的嫁给了老实本分的冷先生。在这场婚姻中,她觉得自己是十足的受害者,尝遍了她本不应该尝到的委屈。为此,她天天发脾气。
冷先生很无奈,他知道自己没能耐,妻子看不起他。可是他已经尽量的包容她的骄纵,满足她的虚荣。可为什么,她仍因为一次争吵,抛弃了年幼的孩子,抛弃了深爱她的他。
黄女士和冷先生就这样因为一件芝麻绿豆大的小事离婚了。独自到异地生活,黄女士体验了从没有过的自由,如她所愿的过了一段奢侈的日子。
可是每一个虚荣被满足的夜晚,她尝到的都是孤独。在每一个目送情夫回家的夜晚,她感受到的只有空虚和寂寞。她觉得一切都和她期许的不一样,物欲的空前满足和精神的极度匮乏,让她险些崩溃。在经历了大都市的浮华之后,她选择离开,回到那个被她嫌弃的故乡。
再度看到前夫,她在他身上看到许多不曾见到的东西。那些曾被她鄙视的地方,变得闪闪发光,成了最吸引她的魅力。经过这些年醉生梦死的生活,她决定和冷先生。
为此,她一反常态,频繁看望那个被她遗忘的孩子,并借此与冷先生单独相处。没过多久,他们就再次同居了。可经历了那段不愉快的婚姻,冷先生心中总有个疙瘩。他知道黄女士改变很多,但他就是禁不住用一种审视的眼光观察她。即便黄女士明示暗示,多次要求办理复婚手续,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这一托就是七八年。在此,冷先生发了。借着几次成功的,他成了当地有名的商业巨子。而黄女士则在时光的摧残下,日渐老去。她对未来充满不安,那些荒诞的过往让她觉得报应离自己越来越近。为了寻求安全感,为了以后的生活,她对物质的需要变得愈发膨胀。
半年前,冷先生公司要换一批车。黄女士为自己找到发财的契机。她借口帮忙,将这批车通通登记在自己名下。公司的车成前妻的私人产物,冷先生感到很愤慨。他觉得她固态萌发,对她愈加防范起来。这使得两人的矛盾不断加大,冲突也越来越激烈。终于,时隔八年,两人再度走到分手一途。
这次,黄女士不若上次那样潇洒。她提出自己在跟冷先生在一起的这些年,为了专心打理他的生活,她放弃了工作。现在她已经与社会脱轨,既无能力也无姿色。如果冷先生想要甩了她,就必须为她浪费的青春埋单,赔偿她的损失。
她的话令冷先生咂舌,他没想到对方会市侩至此。他以为他们在一起是有感情的,是你情我愿相互吸引的产物。她的这番说辞将他们置于嫖客和娼妓的角色,是对二人的侮辱,亦是对他们孩子的侮辱。他愤然拒绝了。
这行为彻底惹火了黄女士,她一怒之下,找了一群人,从冷先生公司里硬将那批新车提了出来,企图将之变卖。冷先生得知后,大吼着要告黄女士,因为她卖掉的是公司的财产。
在利益纠纷面前,他们当初的柔情蜜意不再,面对这场错综复杂的纠纷,又该怎样评断孰是孰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冷先生和黄女士的关系属于,由于二人同居期间用于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处理,因此,冷先生购置的那批车辆应按共有财产平均分配。冷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按共有财产合理分割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三条:“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或者,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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