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0岁的陕西妇女田小花被人拐骗至唐河县祁仪乡,不久,田小花便于与农民伍某结为夫妻,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1980年9月,田小花生了一个女孩。因婚前缺乏了解,田小花婚后对丈夫不满,后田小花与邻村的陈生认识,两人相见恨晚,1985年,田小花在没有与前夫办理手续、陈生也明知田小花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一同外出,二人先后在湖北省沙市及唐河县黑龙镇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1991年4月,两人在唐河县祁仪乡办理了并共同生活至今。案件在审理中,田小花、陈生与伍某自行达成协议,二人补偿给伍某人民币14000元,伍某表示不再追究二人的责任。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田小花有配偶而,被告人陈生明知田小花有配偶而与之,二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鉴于二被告人已取得伍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重婚罪判决田小花、陈生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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