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房主私自装修应赔偿 租房期未到,租户出差,房主私自进房装修导致租户个人物品丢失,在长达16个月的时间内,无故拖欠租户租房押金。为此,租户将房主起诉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押金、垫付的电费、精神损失费等计6500余元。
据吴先生诉称:其与陈先生在2006年8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租金为1200元/月,租金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由吴先生提前三个月一次性支付给陈先生三个月房租);吴先生需向陈先生预先交纳一个月房租1200元作为房屋押金,租赁关系解除后退还吴先生;若有一方想解除租赁关系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2007年9月份,陈先生通知吴先生想要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吴先生于2007年9月19日搬离原住宅,吴先生答应陈先生此要求(吴先生的房屋租金交到9月19日)。
2007年9月12日,吴先生当时在外地出差,陈先生未经吴先生意,便私自进屋装修,擅自将吴先生所有的个人物品堆积于一间屋内,后经整理,丢失包括鞋等物品。 吴先生于2007年9月19日把个人物品搬离本案诉争房屋,在陈先生拖欠押金的16个月里,陈先生一直在躲避吴先生,多次出尔反尔不还押金,为此吴先生在时间与精力方面遭受很大损失。为此,其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押金并须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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