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欠钱以房抵偿 母亲讨房索租金 12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称她女儿欠人8万赌债被逼迫签下合同以房抵偿,但房子是她和她儿子的,请求法院判令占房者搬出并归还涉案房屋,以及支付9000元房租,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得归还,但租金诉请被驳回。
张芸(化名)今年57岁,巩义市回郭镇人,丈夫刘某2007年12月29日去世,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刘琮(化名)今年39岁,大女儿刘玉(化名)今年34岁。1994年丈夫刘某花了48000元在巩义市区买了一套房产,之后未办理相应的房产登记手续,和家人一直在该房里居住。丈夫去世后不久,因大女儿刘玉离婚没地方住,张芸和小女儿搬出了房子,腾给刘玉单独住。2008年3月4日刘玉给朋友李某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据,3月7日她签下如下协议:欠李某的现金8万元因自己无力偿还,将父亲刘某所有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久李某敲开房门居住至今。
七个月后,刘玉向警方报案,说自己因玩百家乐输了7万多元,被李某逼迫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被非法拘禁三天,不让吃喝,不让睡觉,为了活命,才抄了李某事先写好的协议。警方接到报案后,未处理该案。
2008年8月13日巩义市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上显示刘某的母亲、三个女儿均自愿放弃继承,刘某的个人遗产由其妻张芸和大儿子刘琮共同继承。据悉,刘玉于2008年3月7日签订卖房协议时并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也没有取得其它继承人的同意,协议签订后也未得到其它继承人的认可。
今年8月3日张芸和儿子刘琮把李某和大女儿刘玉告上法院,诉称被告刘玉因赌博欠被告李某赌债,该赌债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玉无权处置他人房产,二被告2008年3月7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被告依据该无效协议占有该房屋非法。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于2008年3月7日所签以房抵债协议无效,被告李某从非法占有的房屋中搬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房租9000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2008年3月4日被告刘玉借他的现金8万元,并不是赌债;2008年3月7日,被告称该房系其父刘某生前口头赠予自己的,故所有权归刘玉,于是刘玉在2008年3月7日将该房屋一套转让给被告李某以抵偿其借被告的8万元,此转让系双方自愿,被告并没有逼迫刘玉签房屋转让协议;由于刘玉与被告所签协议转让的房屋系刘玉父亲生前所赠予的,故此房屋就不在原告所称的继承财产之列。自己与刘玉所签的房屋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1994年6月2日所购买的房产一套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其所有权系刘某及其妻张芸共同所有。刘某于2007年12月29日死亡后,其在该房产的财产权(共同所有)应由其妻子、子女共同继承。刘玉在未取得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的卖房协议实际上是对该房的共有人及继承人权利的侵犯。事前未得到同意,事后未得到认可,其效力是无效的。
李某在与刘玉签订该卖房协议时,不看购房协议、票据,在没有房产产权证的情况下,仅凭刘玉的口述就签订了协议。事后又未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不适用善意取得。
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张芸、继承人张芸和刘琮(其它继承人已放弃继承权)主张该房屋的权利,巩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因未向该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不能确定房产被占的时间和具体的赔偿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刘玉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3月7日所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李某将涉案房屋腾出交给原告张芸、刘琮,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李某现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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