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年逾八十的钱某和林某二人是夫妻,他们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婷婷30多岁已经出嫁,并生有两个孩子。儿子小钱现年26岁,还未成家。其女儿婷婷出嫁后,钱某和林某夫妇一直与儿子小钱共同生活。但现在由于老两口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其女儿婷婷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00元,以维持他们晚年的生活和治病的医疗费。
可是,其女儿婷婷与女婿认为赡养娘家老人的事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两老人的赡养费。在钱某和林某多次找婷婷和其丈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两口一气之下将女儿婷婷告上了法庭。
通过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婷婷虽然思想有些转变,同意对二老尽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小需要抚养等理由提出了苛刻条件,说她拿不出钱,只能将二老定期接到家里,与其弟轮流照顾,如果照顾期间二老生病可以付医疗费,除此不管。
那么,婷婷的这种做法对吗?
律师解析
这既是社会道德,也是法律的要求。现在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保护那些无劳动能力或者不被赡养的老年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追求呈现出一种利益化、经济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固然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却也可以使得人们见利忘义,道德水准严重下降,像案中老人状告儿女不赡养老人的官司就是表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这就是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来逃避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哪怕是放弃继承权也不行。这是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的基本条件,不容逃避。
如果发生不被赡养的事件,老年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如果能调解、协商解决固然好,当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了——到法院起诉。
到法院起诉时,如果儿女众多不在同一地区,老年人可以向每个儿女的住所地法院或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老年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被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受到侵犯时开始计算,不在此期间起诉的话,法院就不受理了。
总之,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赡养父母对于大部分子女来说不是件难事,更不是做不到的事。所以,作为儿女,应该赡养和尊重老人,关心他们的经济和精神生活。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钱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特别声明:本平台所发布的部分公开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如有侵权请联系qq客服删除,3372575805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