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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在法律程序上应该如何执行?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64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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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市法院在审理王某、丁某、米某共同盗窃巨额财产和林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王某系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丁某也为盗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米某系盗窃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林某明知王某犯有盗窃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那么王某、丁某、米某和林某该分别交由哪些机关执行刑罚呢?
  律师解析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权利的剥夺,以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在我国,不同刑罚的执行机关不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刑事处罚的执行机关各自的职能: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拘役以及拘役缓刑,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末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对未成年犯的刑罚。
  本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所判十年有期徒刑,丁某所判五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米某所判一年有期徒刑由看守所执行;林某所判管制刑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王某、米某、丁某所判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王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对丁某所判的罚金五万元,由人民法院执行。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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