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分类目录网 » 资讯 » 聚焦关注 » 最新资讯 » 文章详细

合同对交易价格约定不明确,应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85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A市某批发市场打算在8月从沿海的B市购进一批海产品。当时,A市水产品批发价为每公斤60元,而B市水产品的批发价为每公斤50元。
  于是该批发市场便与B市的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水产公司于8月向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20吨,以买方自提的方式由批发市场到水产公司提货,验收后即时付款,并约定水产品价格按市价计算。
  由于某些原因,之后市场上水产品价格整体下滑,到了8月,A市市场上水产品降为每公斤45元,B市市场上的价格则降为每公斤35元。
  批发市场到水产公司提货时表示,合同中约定了按市价购买水产品,因此希望按8月两市的平均价格来交易,而水产公司则认为现在价格下降自己也会受损失,因此坚持按5月份订合同时B地的市场价来计算。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市价来计算这批水产品的价格,但对何时何地的市价并未作明确约定,这属于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有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因此,本案中双方有争议的“市价”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来履行,即按5月份的价格来计算。同时,合同约定由批发市场到水产公司自行提货,可见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此应按5月份B市的水产品价格来计算。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特别声明:本平台所发布的部分公开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如有侵权请联系qq客服删除,3372575805谢谢合作!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