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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悬赏广告后,对于完成悬赏广告行为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45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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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女士在当地报纸上意外看到一条寻物启事,上面写着林先生自己心爱的小毛毛狗不慎丢失,并说了小毛毛狗的显著特征和悬赏1000元现金酬谢提供线索者等。
  后来,王女士在小区内遇见了和寻物启事上面所写的一模一样的毛毛狗,就立即拨打了林先生的电话,告知毛毛狗的下落。后经辨认确定是丢失的小狗,但是林先生并没有给王女士1000元的酬金。
  后经协调不成,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给付1000元酬金。林先生则辩称狗是自己找到的,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女士提供小毛毛狗的线索,能否要求林先生支付1000元的悬赏酬金?
  本案涉及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悬赏广告是一种法律行为,向社会发布后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要当事人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提供了悬赏人要求的线索和条件,悬赏广告即告成立,悬赏人就应该积极履行兑现悬赏金的义务。如果悬赏人拒绝兑现悬赏金。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林先生在狗丢失后即以发布启事的方式向社会承诺“如有知情者、提供线索者。一经查实,即以1000元表示感谢”,其应该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承担向提供线索者支付1000元酬金的义务。而王女士见到启事后为林先生提供了线索,找到了丢失的狗,林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1000元酬金。
  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非常常见。悬赏合同一旦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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