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先生于1984年毕业后进入上海市A房管所从事高空作业工作,工作三年后又被调往B房管所从事同样的工作。1989年,王先生从房管所辞职后进入东风农场工作。1998年东风农场与王先生买断工龄后,王先生又开起了出租车。近期,王先生无意中发现,1984-1989年这个时间段,记载王先生工作经历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在现在的档案里也没有体现,该时间段是王先生分别在A、B房管所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工作经历,由于这段工作经历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将来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等相关的福利政策,所以对王先生至关重要。
此后,王先生分别联系了A和B房管所(这两家单位现均已更名),被告知他们也不知道王先生的档案到哪里去了,可能已经遗失了,并愿意开具证明文件,但王先生前往社保局,社保局却不认可该证明。那么,原单位有没有帮王先生补办档案的义务?如他们不帮王先生办理怎么办?
律师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工人事档案遗失导致工龄无法认定的案件。
首先,社保局没有认定王先生那段时间的工龄并没有错。因为,社保局要严格按照人事档案上的记载来办理相关手续,虽然原单位也出具了证明,但没有原始档案,社保局当然不会仅凭一纸证明就为王先生办理,那样是违反人事工作规定的。
其次,接下来的问题是王先生将如何寻求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针对此类间题有这样几个规定:
第一,《关于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
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失落的,应由企业负责追查。如确属遗失的,可由丢失档案单位出具证明,重建人事档案。
第二,《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且又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补建人事档案和《劳动手册》,并出具证明代为办理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原单位的人事部门为自己补办这段时间的人事档案,再由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就可以有人事档案的效力了。
再次,原单位有没有过错,如果他们不办理怎么办?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因此,档案遗失,原单位是有责任的,同时王先生还可以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丟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会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数额,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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