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3月,某计算机公司在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13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38万元,现价11980元,梁某2013年4月9日以119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计算机一台。后梁某了解到,早在2013年3月16日之前,其所购计算机售价就是11980元,且在2013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表明,该公司从2013年1月29日起该型号计算机的价格就是11980元。
梁某提出索赔要求,而该公司以不存在欺诈,系梁某曲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梁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律师解析
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该计算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降价的价格欺诈。其广告上所称的降价行为目的是为了诱导消费者购买其生产的计算机。其降价是虚假的,以虚假的广告内容,使消费者误以为真而与之形成了买卖合同,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该计算机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梁某基于对该公司的信赖而购买了计算机的行为视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然而,由于该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上的过失。所以当该公司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另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所以,此案中梁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让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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