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申请书;
2、证据材料;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a、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b、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务证明原件法人的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d、仲裁代表人提起仲裁的:提交全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共同申请人推选其为申请人代表的证明材料;
4、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
5、被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其工商局登记查询单;
6、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 1-2项中所涉复印件:
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审理的需提交一式三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用普通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审理的需提交一份五份;
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增加相应份数;
★ 3-8项中所涉复印件:无论用何种程序审理,都只需提供一份即可。
★ 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 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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