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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章先生母亲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过一个女孩,后因离婚女孩归男方抚养,未与其母亲及章先生共同生活过章先生母亲在生育章先生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过一个女孩,后因离婚女孩归男方抚养,未与其母亲及章先生共同生活过,也可以说章先生根本就未见过那个姐姐。现在问题是,那个姐姐现在去世了,未留有遗瞩,姐姐生前一直处于单身,父母现均已死亡。章先生想继承其姐姐的房产,章先生首先去了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可公证员认为,根据章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章先生与其姐姐应该属于继姐弟关系,继姐弟关系只有在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形下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本案的章先生与其姐姐未形成扶养关系,故不能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其姐姐的遗产应当由其它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没有其它法定继承人的话,遗产应归国家或其生前的组织所有。请问:律师,公证处的说法正确吗?难道幼时未一起共同生活的同母异父姐弟也属于继姐弟吗?章先生该如何才能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解答:
《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章先生和姐姐是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可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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