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正常从事工作为由,拒绝赔偿受害人误工费损失。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30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不慎与李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73岁的李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969.99元。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3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李某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双方就误工费等发生争议,李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保险公司称,李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不应支持。庭审中李某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及李某在2020年、2021年度被当地村委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个人荣誉证书、事故发生时现场照片、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并申请买菜和卖菜的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事故发生时李某年满73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
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李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以案说法
误工不误工,事实证据说了算。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
受害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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