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范某某与第三人郑某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共同育有一子二女。然而,平静的婚姻生活在2018年发生了转折,被告黄某在某市开夜宵店期间,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结识了郑某某,两人逐渐发展成婚外情关系。
原告范某某在得知此事后,到息烽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郑某某的微信交易支付明细及某商业银行交易明细。证据显示,2018年5月31日至2023年3月11日期间,郑某某频繁通过微信、银行账户等向被告黄某转账,累计金额高达226678.2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而,郑某某在与范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目的是为了维系与黄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严重侵犯了范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黄某应将受赠的226678.2元款项返还给范某某。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任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都将予以严厉制裁!
综合:息烽县人民法院、黔微普法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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