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居间人执业规范建议
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
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或其他有关期货业务,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资格允许的范围开展业务。
2、居间人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客户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应遵守谨慎、勤勉、为客户利益、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等原则。
3、禁止进行虚假宣传、获利保证、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欺诈行为。禁止代理客户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禁止向客户提供融资。
4、居间人领取佣金,应通过居间协议或期货经纪合同等途径让客户知晓。
6、居间人与期货公司必须签订居间协议。禁止居间人同时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期货公司建立居间关系。
7、禁止不正当竞争。
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
机构居间人的执业规范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居间人的执业规范以及以下内容:
1、缔结、修改居间合同和代理交易合同须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应按期向期货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从事居间或代理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遵守相关要求。同时,此二类人员禁止从事期货交易。
4、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机构居间人应认真执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风险隔离等制度和要求;净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指标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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