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近期想投资期货,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从事期货交易多年,是某期货公司的居间人,张某向李小姐吹嘘期货市场可以挣大钱,自己投资了10万,靠赚来的钱已买了一套三居室,自己在期货市场上摸爬滚打多年已总结出一套赚钱的模式。李小姐十分动心同意让张某为自己操盘,两个月后李小姐去期货公司查询自己的账户情况,却发现账户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了不少钱,还支付了大笔的手续费。
案例分析: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公司与期货投资者之间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一般会按照手续费约定比例提取酬金。此时,如果居间人经过投资者委托授权,担任投资者代理人介入期货交易,居间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转变为代理关系。受手续费提成等利益驱动,一些居间人常常会无视投资者期货账户盈亏状况,频繁操作,致使投资者账户发生亏损。而投资者往往由于频繁炒作而引起的账户亏损发生争议。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2.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合同前,通常会以适当形式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谨防表见代理。3.投资者如果授权委托居间人作操作期货账户,居间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投资者对其代理行为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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