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至1999年6月末,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10708万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1%;城镇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1035万人,约占同口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左右。据对北京、河北、山西等10省市923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制定了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企业约占60%。另据对广东、福建、大连等省市调查,部分欧、美、日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较健全。以上调查还表明,有30%左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认真进行动态管理,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劳动合同管理主体缺位或离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还有部分企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相当数量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没有落实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因而,这些企业管理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在国有企业中,不少企业虽然安排了人员管理劳动合同,但实行过程中却未认真管理,管理主体处于离位状态。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远未建立健全。据重点调查推算,约有60%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未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致使管理失去基础并无章可循;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比例更高一些。而有些企业虽有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某些管理制度,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致使管理工作很不得力。
劳动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繁多。一是仍有部分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调查,约有50%左右的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少数国有商贸公司、饮食服务企业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这些企业不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内容、形式不完备。据调查,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内容大都千篇一律,不具体;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则存在必备的条款不全、协商条款随意,有的合同部分条款违法等问题;个别企业还存在生死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很不规范。如:签订主体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签订手续不合格;部分国有企业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未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未办理有关手续;部分非国有企业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本不与职工协商;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办续订手续就使用劳动者等。四是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相当部分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也有少数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困难或带来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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