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甲 公司与乙方 、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为甲方承包 公司绿化项目一事提供居间服务,乙方具体工作包括向甲方提供 A公司信息、安排甲方与 A公司见面、洽谈等,以便促成甲方与 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或合作意向协议等。
二、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因 A公司绿化项目与 A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或合作意向协议等,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完成居间服务。之后,无论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和 A公司是否就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等进行变更、终止,乙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居间服务费。
三、甲方保证自行对 A公司的企业资信、资金状况、该绿化项目的相关情况等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自行决定是否最终与 A公司进行合作及签订相关协议。甲方承诺:如果甲方与在 A公司进行合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法律纠纷,甲方均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四、居间服务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1、居间服务费标准:
甲方应当按照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承包 A公司绿化项目的总承包款的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现根据预算, A公司绿化项目总承包款约人民币贰仟万元,在该 A公司绿化项目总承包款进行最终结算前,甲乙双方之间暂按总承包款贰仟万元的百分之五计算居间服务费。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 A公司对本协议约定的该绿化项目总承包款进行最终结算时,甲乙双方再按照最终结算的总承包款的百分之五结算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 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或者合作意向协议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贰拾万元的居间服务费。之后, A公司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支付一笔承包进度款时,甲方应当按照所获得的每一笔承包进度款的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完成该绿化项目工程量的百分之五十而从 A公司获取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 A公司就该绿化项目总承包款进行最终结算后五天内,甲乙双方按照最终结算的总承包款的百分之五完成居间服务费的结算并付清全部居间服务费。
五、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否则,甲方应当按所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所获居间服务费需要缴纳的税费,甲方已经全部代为扣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居间服务费,均是税后款项。
七、在乙方安排甲方与 A公司人员见面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 A公司进行洽谈、签订合作协议等时,应通知乙方到场;若甲方避开乙方而直接与 A公司达成合作,则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居间服务,甲方仍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乙方的居间服务费。
八、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 A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或合作意向协议后,将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该绿化项目交由其他第三方来实际完成,甲方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九、担保条款: 对甲方向乙方的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十、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担保方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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