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我国首创,这一做法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做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看看其他国家的做法。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与地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远远超出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比例。而中国恰恰相反,据统计,中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到30%,大量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并且合同短期化现象十分严重,三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占大部分,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最多。短期化的劳动合同不仅对劳动者会产生不利影响,对单位的长远发展,及对整个社会的就业稳定都是有一定负面影响。从世界范围看, 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典型的模式:一种模式是美国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市场完全开放, 法律虽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这种合同可以自由解除, 没有限制, 因此基本上仍是雇佣自由的模式。
还有一种是是欧洲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市场相当开放, 法律只对解雇作了部分限制。法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就可以解除。英国的制度可以说是介于美国与法国之间, 需要有解雇的原因:即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而言, 英国一般实行有理由不必通知, 有通知不必有理由, 通知期也可用补偿金代替的制度。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则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解雇理由还必须是法律严格限定的几种理由。比较起来, 这些国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都没有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那么严格。
在日本,终生雇佣是一种主要的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一出台,不少人就质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日本终身雇佣的“翻版”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还有很大区别:①实际的适用对象不同。实际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很大一部分是市场竞争力较弱的员工。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呈现社会福利性的趋势。而日本终身雇佣以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正式员工为对象,精英化倾向明显。很多日本企业定期录用出色的非正式员工为正式员工,给予终身雇佣待遇。②形式和保障手段不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有社会福利性倾向,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非福利性机构,两者之间矛盾较为突出。因此,主要通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日本终身雇佣并非由国家立法确立,而是完全由企业自发形成,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做法,其实施依赖于企业信用和惯例化的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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