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常某,17岁,男;米某,15岁,男。常、米都是中学辍学,居住于某市某区,无业,平时游手好闲。2013年11月某日,常某和米某分别携带尖J9和镊子,到小区附近的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韩某在摊位上卖鸡时,米某示意常某掩护,常某即站到韩某跟前假装买鸡,米某用镊子从韩某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350元后离去。 当韩某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常某抓住,常某否认偷窃,但韩某抓住不放。常某见逃脫不掉,即掏出尖刀朝韩某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韩某刺倒。
此时,米某返回现场,对韩某说:“活该!”即和常某一起逃离现场。韩某因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米某当日被抓获,常某随后被捕。那么,常某、米某行凶时都是未成年人,该如何对其定罪量刑?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抢劫罪处罚。
在本案中,常某、米某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常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受害人韩某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米某逃跑后又返回帮助常某,见韩某已被刺倒。即和常某一起逃跑,这已构成了抢劫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时,常某已17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要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米某才15岁,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有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的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鉴于二人均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理;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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