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常某系某单位职工,发现一个道路口的井盖经常不翼而飞,就想是不是井盖卖钱也能赚到一笔不小的收入。有一天晚上,他骑车经过该处时,看见井盖又被移开,只是没有搬走而放在旁边。原来是1人在地下施工作业,有点财迷心窍的他悄无声息地将井盖搬离现场,准备第二天拿到废品回收站去卖。第二天早上,他将井盖绑在自行车上,准备先去废品站,路遇交警,怕形迹败露,因此,心神不宁。交警上前盘问,常某却无言以对,只能供出自己是一时贪念作祟,将井盖交还市政管理局。由于这一行为妨害了公共道路的安全,常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那么,像偷井盖这类妨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么?
律师解析
妨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为,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偷盗、破坏公共设施等一系列手段,使公共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从而造成公共道路的安全隐患或危害结果,这类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近年来,偷盗井盖等现象时有发生,行为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已经严重威胁到公私财产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为制止这类现象的发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类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性规定,下列属于危害公共道路安全,且必须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1)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警示标志的;
(3)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这三类行为会受到以下行政处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仅仅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无法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只有将其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才能对其具有威慑的效应。
由于行为人明知会造成危险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经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构成了间接故意,因此可以用“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对行为人进行归罪,如果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结果,甚至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戒。
本案中,常某的偷井盖行为是在贪小便宜的心理作祟下进行的违法行为,已经触犯该条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特别声明:本平台所发布的部分公开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只供参考之用。不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如有侵权请联系qq客服删除,3372575805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