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男子王某、刘某系某市无业游民,二人无所事事,遂合谋开设赌场以牟取利益、维持生计,由刘某负责联系并承租位于甲区的一处平房,将其装修改造为“麻将馆”,以掩众人耳目,由王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联系赌徒,二人按照每局赌资总额50%的比例收取“水钱”,从中牟利。后王某与刘某多次招引他人在其“麻将馆”赌博,当地许多赌徒得知后,常来赌博。二人见有利可图,愈发猖狂,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盈利不菲。
王某与刘某将每次赌博非法获利平分,得款共计数千元。后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组织突击人员赶至该赌场,将王、刘二人及参赌人员韩某等数十余人抓获,当场收缴赌资数千元。
而王某、刘某以收取场地费和服务费辩解,否认聚众赌博行为,拒不认罪。王某、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律师解析
大量事例表明,赌博有百害无一益,赌博歪风不仅贻误生产,扰乱生活秩序,而且造成一些家庭的悲剧,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国家对于赌博行为一直进行严厉的规制与禁止。
赌博不一定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犯罪。《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同时,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另外,根据该解释中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本案中,王某、刘某以“麻将馆”的形式开设赌场,以“水费”的形式抽头渔利,显然构成了聚众赌博,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如果符合该解释中对聚众赌博的数额规定,则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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