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8年5月2日下午5点多,家住郑州市的李某和同事一起到市区某山西小吃店就餐时,不小心打碎了一个碟子,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店老板管某和李某发生厮打,“110”接到报警后处理了此事。经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李某为头外伤,脑震荡,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面部轻微伤。
为此,李某花去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元,李某要求管某赔偿其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00元,但是管某一口拒绝。
管某辩称,自己与李某的打架,李某有重大过错,而原告上诉要求的赔偿过高,于法无据。同时管某还称,李某也打了自己,她也受到了伤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某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51兀。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在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生命健康权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
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
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致使原告受伤,被告管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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