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北京市消费者陈先生前不久购买了一台42英寸平板电视,回家使用时发现效果不佳,而且有几处明显的黑点,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本来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当商家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由于陈先生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陈先生家是个一居室,房子太小,没地方放包装箱,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退货,所以就把包装箱卖给小贩了。现在造成退货的责任不在他,而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在厂家,却要他来承担包装费,这让陈先生很是想不通。
退一步说,即便要交包装费,一个纸箱子也值不了这么多钱,这简直就是讹诈,目的就是不让人退货。虽然同商家几经交涉,但是商家就是不让步,称这是厂家统一规定。最后陈先生只好交了包装费,“交多少钱,我也要退,吃亏就吃亏,因为我对这个品牌已经失去信任了。”那么,没了包装箱“三包”还要收费吗?
律师解析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所以,对于符合“三包”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厂商应该无条件地为消费者退换。而针对外包装箱包装是否应该一起退回一事,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些厂家或商家以此拒退换商品,也只是内部规定。
另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等大型包装商品时,最好能将包装箱及其他附属物等存放一段时间,确定商品能正常使用后再做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此案中,厂家要求承担包装费400元没有法律依据的,属霸王条款。消费者退货换货只要符合“三包”规定,销售商就不得因为有没有外包装而拒绝承担“三包”义务。
即使行业内部有相关规定,甚至采用“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了消费者,但依然不能成为消费者换货退货的有效依据,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自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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