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与杨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相恋。恋爱之初,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了一部价值9000余元的手机,在5月20日这个特殊日子,还为杨女士购买了价值数万元的首饰。谈婚论嫁时,贾先生同意给杨女士50万元彩礼,并向杨女士转账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问题分手。
分手后,贾先生认为给杨女士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15万元均属彩礼,要求全部返还。
法院依据“彩礼新规”审理认为,手机、首饰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但15万元转账被认定为彩礼,需全部退还。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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