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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刘洋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传统中国妇女有财产继承权吗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43次 发布时间:2024-09-27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美]白凯著,刘昶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276页,78.00元

从一件继承纠纷案说起

1933年,三十五岁的梁国桢为遗产继承问题而向北平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她的丈夫王汝贤于1922年去世,梁国桢尽管是王汝贤的小妾,但她此时就开始掌管家业,当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梁国桢本人和她的幼子王元隽,另一位小妾彭世桢及她的女儿王元昭,加上两位养子王元鸣、王元义。引发这场官司的直接原因是梁国桢的儿子于1932年去世,梁国桢指控两个现在已经成人的养子霸占家产,他们拒绝赡养她和彭世桢,当然也拒绝扶养尚未成人的王元昭,梁氏请求法庭将财产在家庭成员中分割。她提出,她本人在本案中有特别的权利,因为她的儿子已死且未婚无子女,所以她应根据民法得到他的继承份额。

两位养子对此争论道:他们的父亲死于民国民法施行之前,所以本案应该按照旧的法律来判决,梁氏作为小妾,根本没有任何权利来继承她儿子的遗产份额。

而法院则按照王元隽死时的法律,作出支持梁氏的判决。在法院看来,虽然父亲去世的日期对决定如何在孩子间分割遗产是重要的,但梁氏的儿子去世的日期对决定梁氏能否继承财产才是真正的关键,根据王元隽死时的法律,其生母梁氏完全有权继承他的那份财产,最后,法院判决梁氏得到二十万家产中的七万两千元(211-212页)

新的法律似乎有助于像梁氏这样的女性争取财产权利,但这是否就能说明民国时期的现代法律在推翻旧的继承原则后,就可以使妇女享有充分的财产继承权利?

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艰难演进历程

相信读者读完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荣休教授白凯(Kathryn Bernhardt)关于传统中国妇女与财产继承制度的经典之作,就会对上述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

本书作者白凯是美国学界中国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她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历史系,师从美国著名历史学家范力沛(Lyman Van Slyke)和康无为(Harold Kahn)。她是改革开放以后较早来华展开学术研究和交流的海外学者,主要关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史和法律史。她对近代中国长三角地区的地租、赋税与民众抗争的研究曾获美国历史学会东亚研究最高奖费正清奖。而这部关于妇女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著作,延续她对制度变迁及其实际运作如何影响普通民众生活问题的关注,该书英文版出版后,很快就成为这一领域的经典之作。

在我看来,这部著作的典范意义在于,作者以严谨、精炼且优美的历史写作,为我们展示视角转换如何带给人们关于历史意义的全新理解。

本书从一个基本问题出发:中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变迁对妇女实际生活产生何种影响?它之所以是一个重要问题,原因在于,我们对传统中国财产继承的认识往往以男子为中心,即认为财产继承是众子通过分家来平均分配父亲的财产。在这套制度体系中,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家庭财力允许,一个未婚的女儿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奁,而寡居的母亲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赡养费,但是她们都无权继承一份家产。这种男性主导的制度体系尤其表现在两种相辅相成的民间习惯即分家和承祧(宗祧继承)上:一个男子必须在宗祧祭祀和财产两个方面被其子继承,如果他没有亲生子嗣,那么他必须过继一个嗣子来延续父系家庭,承祧和分家互为表里,它们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只有儿子才拥有继承权。如果从男性视角来看继承制度,那么宋代到清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的确就是一幅静态画面。

白凯则富有启发性地指出,这种视角并没有考虑妇女作为女儿、妻子和妾与财产继承制度发生的不同关系。从妇女视角观察传统中国财产继承制度,可以看到分家和承祧是两个明显不同的过程:当一个男子有亲生子嗣的时候,财产继承自然就受分家原则所支配,但是,当他没有亲生子嗣的时候,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承祧。白凯根据翔实的研究估计,明清中国通常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没有长大成人的儿子,因此,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家庭的财产继承是通过承祧来实现的。对一个女人来说,鉴于其一生中在娘家和夫家的地位,承祧就更为重要,作为女儿,一个女子有百分之六至十二的可能性生在一个没有活到成年的亲生子嗣的家庭,而作为妻子,她的丈夫没有子嗣的可能性大约为百分之二十,这样,就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妇女是没有兄弟的女儿,或没有子嗣的妻子,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换言之,对一个女人来说,她们一生中的某个时刻很可能会和宗祧继承关联在一起。

因此,从妇女角度观察传统中国财产继承制度,我们就会发现这套制度不再是一幅静止不变的图画了,恰恰相反,它更像是一部动态的影像。在宋代,如果父母双亡而没有儿子,无论是亲生还是过继,女儿就有权依法继承其家庭的财产。但是到了明初,法律规定无嗣家庭必须从侄子中过继一个嗣子,所以在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面前,侄子的财产权利优先于女儿的财产权利,女儿继承家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寡妻而言,以前若无子嗣,她可以继承其亡夫的全部财产,现在她对财产只有监护权,也就是为其夫的嗣子监护家产,而这个嗣子是她现在必须依法过继的,寡妇没有选择权,只能过继与其亡夫血缘最近的侄子。到了清代中叶,受贞节孀妇理念的推动,对寡妇应为其亡夫守节的强调反而强化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利,法律允许寡妇在族侄中自由择继,寡妇的财产权大大扩张。而寡妇贞节理念的强化也导致了寡妾财产监护权的扩张,守贞的寡妾可以享有与任何守贞寡妻相同的权利,包括对亡夫财产的监护权和自由选择嗣子的权利。

这部著作之所以能够获得上述重要认识,与白凯对普通民众命运及制度实践的关注密切相关。在她的笔下,妇女不再是一种身份集合,而是分别作为母亲、妻子、女儿等不同身份的充满生活气息的个体;法律制度也并非是与日用伦常无关的文字表达,法律在与不同身份的妇女的生活碰撞中,深刻影响了她们的情感和命运。

本书的另一精妙之处在于,白凯通过深入分析民国时期妇女继承权实践面临的困境,为我们提供了对支配继承制度的两套概念系统在逻辑和结果上截然不同的理解。国民党的立法者认为承祧制度是“封建”理念和实践的根源,他们相信,如果能摧毁承祧而代之以个人财产和男女平等的权利原则,就能对旧的继承制度给以毁灭性打击,妇女因此就能得到和男性一样的权利。然而实际结果却非常复杂:首先,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延续了传统的分家习惯,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一个父亲只要在生前分割完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导致女儿未能获得国民党立法者原本希望赋予她们的继承权。其次,国民党立法者也剥夺了寡妇在此前法律中享有的财产监护权,寡妇无法再通过立继来确保对财产的控制。尽管立法者赋予寡妻一部分她丈夫的财产,但这一继承所得是以丧失对丈夫全部财产的监护权为代价的。

总之,这部著作为我们展现的不仅是一幅财产继承制度的动态图景,更是一部妇女权利的艰难演进史。显然,妇女权利的实现并非是线性式的进化,而是充满曲折的艰难演进过程。

如何书写性别社会史?

白凯的这部著作对我们如何书写性别史同样有深刻的启发。受女权运动影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西方女性学者开始关注历史上妇女的地位和权利问题。然而,这些研究者很快发现,采用原有的研究方式书写妇女史,不过是把妇女的历史添加到已有框架中,而这一框架是由男性建构的,包含对女性的歧视,并反映了两性间的不平等。因此,她们主张应研究性别的历史,“性别”如何作为一种有用的分析范畴随之被提出(俞金尧:《书写人民大众的历史:社会史学的研究传统及其范式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三期)。无论是在方法还是在理念上,性别史都和之前的妇女史研究明显不同。

受西方学术和社会思潮的影响,海外中国研究领域的妇女史学者开始反思学界关于传统中国妇女的既定价值预设。在这些学者看来,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妇女的认识,往往与构建现代国家的现实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习惯于将封闭、未受教育、无知的女性形象与近代中国的屈辱历史联系起来(Gail Hershatter, and Wang Zheng, “Chinese History: A Useful Category of Gender Analysi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113, No. 5, 2008, p. 1404),这种认识带有改造现实的目的。而西方传教士关于中国妇女的论述,更进一步强化了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国妇女的这种看法,形成了刘禾所称的“被译介的现代性”特征。虽然大量妇女深受压迫是事实,但问题在于,近代中西学者的相关论述强化了传统中国妇女作为“受害者”的形象。这种认识并非基于对妇女真实生活状况的深入了解,而是强调将妇女从儒家意识形态的压迫中解放出来,以使她们对现代国家的构建产生强烈认同。海外中国性别史学者希望解构的正是这种“受害者”叙事。在这些学者看来,“受害者”叙事掩盖了传统中国妇女生活境遇的复杂性,过度强调国家构建,却忽略了妇女自身的主体性。

然而,性别史叙事在解构“受害者”叙事中,逐渐走向美化传统中国妇女生存状况的极端,将任何把传统中国妇女视为受害者的观点都作为陈词滥调。1992年,在著名中国性别史研究学者费侠莉(Charlotte Furth)组织的关于如何理解传统中国妇女主体性的会议上,法国学者布鲁尼(Marie Bruneau)的观点与多数与会的性别史学者明显不同。在她看来,性别史既不是关于权利进步的历史,也不应仅仅将妇女视为受害者,而应批判性地分析塑造性别关系的宏观历史力量,尤其是这种力量背后的权力关系。布鲁尼不同意简单地将妇女从“受害者”的一端转移到“反叛者”的另一端,这种做法实际上仍然将权力视为一种静态结构。她认为,权力关系更像是一个动态过程,父权制是所有其他权力体系的基础,无论是在近代早期的欧洲还是中国,无论何种形式的主体性和生存策略,都无法脱离这一力量的影响(Marie Florine Bruneau, “Learned and Literary Wome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nd Early Modern Europe,”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13, No.1, 1992, pp. 156-172)。考虑到布鲁尼参与的是由美国学界强调传统中国妇女自主性的代表性学者组织的会议,她的批评就不可谓不尖锐了。

其次,性别史叙事往往将近代中国的国家构建与妇女解放对立起来,这一观点同样存在明显问题。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卢蕙馨(Margery Wolf)所评论的那样,近代中国的妇女解放与国家建构虽然紧密相连,但二者并非必然对立。家庭变革的目标并不是要消灭家庭,恰恰相反,它希望建立一种和谐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年轻人可以自由选择伴侣,年轻的新娘不再受婆婆的欺压。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一直在与旧的不合理家庭制度作斗争:在城市,国家打破了家族亲属对妇女权利的束缚;在农村,国家通过大规模社会变革,破除了不平等的家庭关系(Margery Wolf, “Marriage, Family, and the State in Contemporary China,”Pacific Affairs, Vol. 57, No. 2, 1984, pp. 213-236)。因此,性别史叙事在批判“受害者”叙事过程中,将近代中国妇女解放完全视为主观建构,不仅限制了性别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也制约了性别史本身的反思性。

白凯的这部著作对构建更符合实际的性别史叙事的启示在于,我们不能基于某种既定理念或一元化思维来理解中国的现代性与妇女权利的实现,而应在复杂的实践中深入研究近代中西如何碰撞、冲突与融合,从而进一步解释历史的延续与变迁对近代中国妇女权利实现的真正意义。

因此,性别史研究者的角色不仅是“参与者”,还应是“观察者”。作为“参与者”,研究者能够从女性视角审视历史的多重意义;作为“观察者”,研究者应努力避免陷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一误区,确保史学研究的反思性。要达成这一目标,研究者特别需要以求真求实为导向,而非盲从时尚理论潮流。事实上,只有在追求真相与现实的实践中,性别史研究才能走得更远。

正因如此,白凯教授这部经典著作的再版,对于今天方兴未艾的性别史研究潮流便具有更加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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