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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搜身触犯了什么法律?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次数:100次 发布时间: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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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3年7月20日,高中女生小朱在与同学购物后离开超市时,超市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超市保安与值班经理要求对小朱的背包进行搜查,小朱坚决反对,于是经理与保安把小朱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小朱脱衣检查。小朱非常气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超市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那么,超市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析
  超市这样做是违法的。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超市保安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小宋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保安没有任何根据就认定小宋是小偷并当众宣扬,严重侵犯了小宋的人格尊严,小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精神损失,并追究保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永匕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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